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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监狱管理局出台《宁夏监狱系统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刑罚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 2021-07-15 来源:

为深入推进监狱系统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和监狱综合治理取得实效,进一步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落实监狱人民警察办案责任制,加强对监狱执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近日,宁夏监狱管理局出台《宁夏监狱系统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办法》,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计划与执行,评查的种类、内容、标准与结果等次,评查的程序,结果的运用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

《办法》共6章19条,由监狱管理局组织开展,对监狱管理局或监狱已经办结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刑罚执行部门制定评查工作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实施。监狱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综合运用专项评查、交叉评查两种方式,着重从证据收集、实体条件、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专项评查和交叉评查除填写个案评查表外还要求形成评查报告。

《办法》强调案件质量评查严格依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文书制作基本要素是否完整、说理充分,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形是否如实记录五项标准。对于通过专项评查和交叉评查的案件,最终应当确定评查结果等次为优质案件、合格案件、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办法》指出案件质量评查按照审阅案件材料、根据需要向案件办理人员等了解相关情况、提出评查意见、业务部门会议或者评查组会议审定评查结果、反馈评查结果五项程序进行。对拟认定为瑕疵案件、不合格案件的,应当听取被评查单位、部门和办案人员的意见。

《办法》规定,评查认定为优质案件的,评查结果可作为警察等级晋升、择优遴选、评先选优的依据。评查认定为瑕疵、不合格案件应当分析原因、查摆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并且经相关程序认定应当承担执法责任的人员,该年度考核不得评先选优;发现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追究司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各监狱办理的案件评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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