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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0第7期)

索引号 2020093000000095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0)宁监管暂执字第7号

    罪犯蔡兴明,性别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回族,居住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因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现在宁夏吴忠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吴忠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蔡兴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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