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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年第2期

发布时间: 2024-02-05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年2

2024)宁监管暂执字第2

罪犯何佳蔓,性别198210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甘肃省临洮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现在宁夏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佳蔓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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