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年第2期
发布时间:
2024-02-05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年第2期
(2024)宁监管暂执字第2号
罪犯何佳蔓,性别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甘肃省临洮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现在宁夏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佳蔓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2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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