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年第7期
发布时间:
2025-05-30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年第7期
(2025)宁监管暂执字第7号
罪犯吴加举,性别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石嘴山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加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