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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监狱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索引号 640000055/2023-00004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部署,推进和规范全区监狱系统深化狱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司发〔2015〕7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依法治监、确保监狱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准确、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深化狱务公开工作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切实推动执法的内容、方式、制度、服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第五条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成立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负责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狱务公开推进和规范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局长(监狱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委、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为分管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局(监狱)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全系统(监狱)的深化狱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狱务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第六条  监狱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公开以下内容:

(一)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13.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3.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4.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5.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

6.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

7.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

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账户收支等情况;

9.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

10.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对罪犯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以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狱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

第七条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应通过以下形式实施狱务公开:

(一)对罪犯公开:通过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等方式,在罪犯学习、生活、劳动区域及时公布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逐步建立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对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刑罚变更执行等重要服刑信息的自助查询。

(二)对罪犯近亲属公开:通过发放《狱务公开手册》、在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等方式,为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设立狱务公开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罪犯近亲属对监狱执法管理工作提出的疑问;探索运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向罪犯近亲属及时发布罪犯个人服刑改造的相关信息。

(三)对社会公众公开:通过借助新闻媒体和政务微博增强狱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主动向社会人士、执法监督员介绍监狱执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适时开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依法对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事项,并可以就监狱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在线咨询,同时公布监狱执法工作相关信息。

第八条  监狱应积极组织开展帮教活动,邀请社会公众及罪犯近亲属走进监狱、了解监狱,维护服刑人员近亲属及社会的知情权、参与权,并适时宣传公开的做法及其成效。

第九条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监狱应分别聘请执法监督员对狱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执法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监督意见,应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十条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监狱重要的执法活动和重大新闻事件、组织新闻媒体进监采访监狱执法工作。

第四章  狱务公开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监狱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对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可以依法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告知,也可以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

(一)监狱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狱务信息。

(二)主动狱务公开的程序:

1.监狱管理局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负责界定狱务公开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2.监狱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应当予以公开;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狱务公开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狱务公开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单位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罪犯及其近亲属依法向本单位提出的狱务公开申请。

(四)依法申请狱务公开的程序:

1.罪犯及其近亲属依法向监狱申请获取狱务公开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狱务公开申请;

2.狱务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狱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对依法申请公开的狱务信息,监狱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狱务公开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狱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狱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监狱收到狱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在形成答复意见后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章  狱务公开工作落实和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在监狱管理局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有关深化狱务公开工作事项:

(一)监狱管理局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深化狱务公开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狱务公开相关制度建设,负责依申请公开和相关工作的受理和协调处理,负责与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协调,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狱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二)监狱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的提供,负责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的提供,并对拟公开的狱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负责狱务公开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审查,狱务公开规范性文件的汇总编辑,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信访程序和要求等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内容的提供。负责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狱务公开栏目内容的发布工作。

(三)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负责涉及监狱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和监狱人民警察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及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调查情况等公开信息的提供。

(四)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负责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账户收支等情况;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信息公开内容的提供。

(五)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负责罪犯基本权利和义务;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等狱政管理公开信息的提供。

(六)监狱管理局教育与劳动改造处负责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等公开信息的提供。

(七)监狱管理局狱内侦查处负责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等信息的提供。

(八)监狱管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狱务公开有关举报、投诉的受理,以及受理申诉、检举、控告的程序和要求等信息的提供。

(九)监狱管理局信息办负责开发维护狱务公开载体,维护和更新网络信息硬件及软件系统。

(十)宁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处负责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公开信息的提供。

(十一)各单位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未列入上述公开内容的其他公开信息的提供。

(十二)各监狱负责狱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章  狱务公开工作制度和保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狱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  落实狱务公开事项与不公开事项“双清单”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工作举报制度,局机关及各监狱设立狱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逐步设立网上监督信箱。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各项制度的督查、评估、考核和奖惩工作机制。

第七章  狱务公开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狱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对狱务公开项目的公开率、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性,公开措施的落实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履行狱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狱务公开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狱务公开工作按《宁夏监狱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狱管理局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狱务公开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每年对监狱狱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监狱工作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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