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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劳动改造视角的罪犯人权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 2016-12-27 来源:

写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发布之际

    2016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首次以《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的形式向世界展示中国政府在司法领域内人权保障工作的最新进展和取得的新成效。白皮书从健全保障机制、完善保障程序、加强保障力度、特定人群权利保障等四方面全面、系统、真实地介绍了我国在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工作的实际状况以及在这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经验。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中国的宪法原则,又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的坚定意志与不懈追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监狱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人权保障工作推进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权保障工作关注的重点领域。我国监狱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历来重视罪犯权利的保障。随着监狱工作的不断发展,监狱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向着更加人道、更加文明、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罪犯权利也同步得到了广泛且持续的保障,特别是作为公民自然权和基本人权之一的劳动权,监狱在实施罪犯人权保障工作中尤为重视,并积落实罪犯在劳动改造中人权的保障工作。

    一、罪犯人权保障的基本概念

    (一)人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人权包括个人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等。人权的实质就是以法律、道德等形式,对现实的人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作出规定,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反映和处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人权的主体是一切人。在一个国家内部,人权的主体是指所有个人、由若干个人组成的群体、由所有个人集合而成的社会,以及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国家。人权包括人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基本自由权,平等权和发展权等),公民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创制、复决、监督和罢免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权等),人应该享有的其它权利(知识产权,就业和失业保护,休息、娱乐权等)。总之,人权的内容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发展延伸的,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二)罪犯人权保障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罪犯是指由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犯罪人。罪犯人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应有制裁,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监狱在押人员享有的受到制约的一种特殊群体享有的特定权利。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去看,刑罚权的行使只改变了作为公民的罪犯的权利状况,但并没有否定罪犯的公民资格。因此,罪犯作为社会上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也负有保障罪犯权利的义务。其人权就是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不完全的一种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罪犯人权保障就是指国家或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立法、司法等活动,依法保证罪犯未被依法剥夺和限制的人权不受侵犯或得以实现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措施。罪犯的人权受到保障的程度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发展水平有着密切联系,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决定性意义。罪犯具体的人权保障情况也与监狱基本建设、公正文明执法、监狱日常管理、民警综合素质等情况密切联系。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规定,罪犯人权主要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主要包括:生命权、人格权,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合法财产权、基本生活保障权,相关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通信和会见的权利,劳动休息的权利,接受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申诉、控告、检举和辩护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方面的内容。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既要注重权利内容的完善,更要注重其法定权利的实现。在保障罪犯人权不受侵犯方面,当罪犯人权受到非法侵犯时,因权利主体的特殊性,这就客观要求监狱机关为其提供、实施相应的权利救济。

    (三)罪犯劳动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劳动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就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也是一项自然权利和基本人权。劳动权于一般公民而言,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且自愿从事劳动的人都有获得保障的工作的权利,包涵获得工作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权、劳动保护权等。罪犯作为一类特殊的公民,虽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作为自然权和基本人权之一的劳动权并未被剥夺,因此罪犯也依法享有劳动权。由于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劳动不仅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占用时间最多且与实际服刑连接最广泛和最紧密的活动,也是需要接受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有计划地依法组织并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改造任务。罪犯的劳动不同于一般公民所参加的创造物质和精神财物的生产活动,其劳动是监狱在执行刑罚和实施改造目下矫正罪犯思想、规训罪犯行为的一项具体执法活动。

    虽然罪犯的劳动具有特殊性、不完整性与强制性等基本特点,但基本的人权精神决定了劳动也是罪犯的一项基本人权,也应当依法不受侵害并且得到有效的保护。劳动给罪犯提供了一个人与人、人与物密切接触的环境与途径、一个人与社会相连接的沟通平台、一个认识、评价自己的参照体系等,通过生产劳动罪犯可以加深和提高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对罪犯劳动权以及由劳动衍生的相关权利的保护,既是公民权利基本保障和实践操作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监狱行刑理念质态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监管安全、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监狱在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中职能发挥的应有之意。

    二、我国罪犯劳动改造中的人权保障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生产劳动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十分重视罪犯劳动改造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监狱机关对有劳动能力罪犯的从事生产劳动中的人权保障工作愈加重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注重源头抓根本,明确罪犯劳动保障的法定性。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见,《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和法律地位的规定,是公民享有人权的根本法律依据。而罪犯作为一类特殊公民,除法律所剥夺的权利外,罪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都是明确而具体的,都是有法律、制度进行了明确规范的。劳动,于一般公民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而罪犯作为特殊公民,其劳动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并且受到依法受到保障。我国《监狱法》在总则中对罪犯权利与义务作了纲领性规定,同时在相关章节的条款中规定了罪犯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如: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明确了,劳动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又如:第70条至第73条,分别规定了监狱依法保障罪犯劳动权以及罪犯劳动权衍生的劳动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权、工伤补偿权等。同时,我国监狱也依照《宪法》、《监狱法》有关劳动权保障的原则规定,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并联合多部门制定有关罪犯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的部级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罪犯劳动权的制度保障。

    二是注重改造成效抓调整,严格罪犯生产项目的选择。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攀升,宏观经济实力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模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向的多元,我国监狱劳动改造项目也随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从农业、重工业到制造业都有涉及,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化以及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持续推进,在社会发展的大前提、背景下,现代化监狱建设也顺应时代,如火如荼地稳步推进。监狱企业这个劳动改造的强大载体也按照现代监狱建设的总目标,朝着劳动改造现代化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严格罪犯劳动项目的优化选择,淘汰高污染、高危险、高强度的不适宜的各类生产项目。我国监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从有利于罪犯改造、有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有利于发挥罪犯劳动优势的角度出发,按照调结构、转方式的要求,适时调整产业产品结构,逐步淘汰了一系列“三高”或是不适应现代监狱发展的老旧产业、项目,罪犯的劳动改造由室外劳动转向室内劳作、由农业转向工业,努力降低罪犯的劳动强度和工作风险系数,让罪犯在现代大生产环境下接受劳动改造。监狱严格罪犯劳动项目的选择,设立项目准入制度,积极发展有利于罪犯改造的产业,大力引进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较高及适应社会需要,有较强竞争力的劳动生产项目,罪犯劳动技术含量提升,劳动体能消耗降低,切实提高了罪犯劳动的基本保障水平。

    三是注重实效抓培训,强化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提升。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除了自身恶习是否得以有效矫治外,还与是否具有赖以生存的劳动技能有很大关系。我国《监狱法》第70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因此,监狱在对罪犯执行劳动改造的职能的同时,按照监狱法的要求,在对罪犯进行监内生产技术培训的基础上,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有效借助监狱企业劳动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定期安排监狱从事生产岗位的骨干民警、社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学校的专职教师为罪犯进行劳动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跨度较长,根据罪犯不同服刑时期的特点,涵盖从罪犯入监到出监的服刑全过程,并结合罪犯的犯罪类型、结构特点、文化程度和兴趣爱好,通过集中式的大课教育、个别指导,引入多媒体网络教学技术,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元化的劳动技能培训,促进罪犯的劳动技能逐步提高,增强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努力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目前,有不少社会用工单位直接接刑满出监的人员到本单位就业,这是对刑释人员劳动技能的充分肯定。

    四是注重实效抓保护,合理设定罪犯劳动时间。我国《监狱法》第71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我国监狱在设定罪犯劳动时间上,依照《监狱法》的明确规定,参照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门有关工时的规定,依法执行科学合理的劳动时间。监狱严格按照“5+1+1”的教育管理模式,每周设置5天劳动日,1天教育日,1天休息日。与社会一般劳动相一致,明确规定了罪犯劳动日每人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劳动日上、下午各有半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中午也有1小时的午休时间,有力的确保了罪犯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如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监狱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切实保障罪犯的劳动休息权。无论从改造实效还是经济效益方面去考虑,科学、合理的劳动时间设定都是必须也是必要的。以江苏为例,通过了解,狱内从事服装加工的罪犯直接劳动时间要比社会同类型服装企业一线工人的劳动时间要短。曾因为科学、合理的劳动时间既是依法治监的明确要求,又是监狱保障罪犯劳动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保证罪犯参加其他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时间,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五是注重安全抓生产,优化罪犯劳动保护措施。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罪犯基本人权之一,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同样也注重对罪犯生命权、健康权的保障。监狱参照《劳动法》、《消防法》以及相关规定,优化罪犯的劳动环境,选取在消防、通风、照明、卫生状况等方面合格达标的场所作为劳动场地;积极落实防粉尘、防有害气体、防噪音、防暑降温、防冻保暖预防措施,并且每年定期组织罪犯进行体检,大力保障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健康权。监狱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改造,和社会上其他企业类似,工伤问题的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罪犯因在劳动该改造中身体受到伤害要求工伤赔偿是法定的权利,我国《监狱法》第73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监狱面对这一问题,严格依据《监狱法》,《工伤保险条例》、《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执行工伤赔偿。监狱也积极从源头着手,每年定期开展“反三违”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定期组织开展工伤事故演习、消防演习,加强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罪犯在面对突发情况时的正确应对处理能力,不断提高监狱企业的安全保障水平。

    六是注重绩效抓激励,规范罪犯劳动报酬的考核发放。一般公民参加劳动生产,享有获得劳动报酬权的权利。罪犯作为特殊公民,虽然其因触犯刑事法律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剥夺相应的权利,但是在劳动改造中,罪犯也创造了一定的社会财富,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我国《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近年来,监狱在罪犯劳动报酬管理上积极作为,制定罪犯劳动报酬管理办法,规范对罪犯劳动给付的原则、标准、比例、管理、发放、使用等相关内容,在保障罪犯已发获得劳动法报酬的同时,对劳动报酬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由于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劳动的特殊性以及劳动权保障的特殊性,监狱也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丰富对罪犯劳动给付的手段与方式,依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秉持人性化的原则,除发放一定的金钱报酬外,也向罪犯发放诸如劳保用品、食品、生活用品的物质奖励,不仅保障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基本权利,也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监狱对罪犯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既是一种必要的经济补偿,更是一种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有效手段,让罪犯在生产劳动中体验劳动的价值,体会劳动的乐趣与光荣。

    三、罪犯劳动权保障的趋势分析

    作为人权保障的特殊领域,罪犯劳动权保障工作是直接关乎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直接关乎中国人权保障国际社会形象的大事。目前,我国历经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上升到了一个历史新高度,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的以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共享为引领的发展理念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近年来按照国家相关的部署与要求,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监狱布局调整,强化监狱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现代监狱建设,监狱面貌和发展环境得到极大提升。可以预见,随着现代监狱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必然推动现代监狱劳动改造模式的优化提升,并随着国家财政保障足额到位、公正文明执法、监狱治理精细化等要求的有效落实,都为罪犯人权保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罪犯劳动权保障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在看到取得的成绩和进步的同时,客观地讲,受多种因素影响制约,如《监狱法》中关于罪犯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还不够具体、细化,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监狱单位劳动项目的选择与罪犯刑释后再就业的关联性不高,有的单位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劳动改造的本质属性的情况,少数单位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生产、轻改造,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等现象必将在今后逐步得到解决。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还一定程度存在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安全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规范解决好。此外,随着监狱劳动的改造功能不断得到凸显,罪犯自身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监狱机关在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罪犯劳动权保障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

    二是罪犯劳动权保障范围将越来越广。当前,监狱劳动改造正由“粗放型”阶段向“精细型”阶段演进,从事生产劳动日益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劳动的改造效能将得到进一步凸显,罪犯劳动改造中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应当更加细化。不仅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劳动保护、劳动报酬方面保障罪犯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还将在劳动作业模式、劳动处遇模式、劳动教育模式等方面落实到每一名罪犯身上,设置“因人而异”的劳动岗位,加强岗位轮换、竞争上岗制度的建设,积极探索构建分级劳动处遇模式,加强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工作,扩大罪犯劳动权保障的范围,以更加凸显罪犯劳动权保障的人性化。

    三是罪犯劳动权保障程度将越来越高。遵循《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原则,参照《劳动法》等涉及到罪犯劳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改革并完善以《监狱法》为核心的监狱法律制度体系,全面、系统、具体地规范涉及罪犯劳动权保障的的相关内容,明确罪犯劳动是权利的范畴。在执行层面,我国监狱正在实施的罪犯“5+1+1”管理制度将逐步得到更好落实,为罪犯劳动权保障提供制度支撑。通过部门协商,联合多部门监督并指导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权保障工作,监狱定期对社会公开关于罪犯劳动权保障工作的情况,提高罪犯劳动权保障透明程度,体现罪犯劳动权保障的规范化、法治化。

    四是罪犯劳动权保障效果将越来越实。对罪犯劳动权的保障,既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又是我国行刑理念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保障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劳动权及劳动权衍生权利,使其学会一定的劳动技能,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端正其积极、健康、向上的劳动态度,不仅可以塑造罪犯适应现代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而且可以更好地拓展和发挥劳动改造的矫正功能,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并顺利回归社会,尽最大可能地降低刑释后的重新犯罪率,进一步深化罪犯劳动的改造内涵。在我国人权保障工作日益发展的大背景下,监狱机关不断改进、提高罪犯劳动权保障工作,也必将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简介:

    万益文,男,汉族,安徽滁州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位,副研究员,江苏省第三层次333高层次人才。现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副调研员、江苏方源集团规划发展部副经理。

    来源: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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