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会见管理标准
索引号 | 2016113000000099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6-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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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监狱罪犯会见工作。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罪犯会见
经监狱批准,在监狱人民警察的直接监控下,在指定的场所、规定的时间内,与前来探望的亲属、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会面交流的执法活动。
3、工作职责
3.1、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负责审批全区各监狱外国籍等特殊情况罪犯的会见。
3.2、各监狱分管副监狱长、狱政管理科负责本监狱罪犯的会见工作,审批罪犯的特殊会见。
3.3、各监狱会见中心负责审批常规会见、办理会见手续、对罪犯会见进行管控。
3.4、各监狱应当设置会见中心,配备专职警察管理,接受狱政管理科对会见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3.5、会见室管理警察负责对会见人进行安检、查验会见人证件、进行会见登记、介绍会见相关规定、监控(监听、监视)会见全过程。
3.6、监狱会见中心应对会见人进行安检,设置相关警戒标识。
3.7、会见的罪犯由监狱会见中心管理警察负责带去带回,对会见全过程进行监听、监控。会见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罪犯所在监区。
4、工作内容与要求
4.1、会见条件
4.1.1、会见罪犯的人员仅限于因婚姻、血缘和收养与罪犯形成亲属关系的人或者监护人,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4.1.2、会见罪犯的人员无有效身份证件,有明显精神异常的,醉酒的,罪犯因违反监规正在接受审查或有其他不利于罪犯改造情形的,不予安排会见。
4.1.3、非罪犯亲属(监护人)不得会见罪犯,特殊情况必须经狱政管理科审核,经分管副监狱长批准。会见重要罪犯的,必须经过狱政管理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审核,由监狱长批准,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备案。
4.1.4、因特殊情况,罪犯亲属需在非会见日会见罪犯的,必须经狱政管理科审批。
4.1.5、罪犯会见的亲属是外国籍或港、澳、台公民,应当参照外国籍罪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1.6、外国籍罪犯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要求会见的,应当提供护照和有关身份证件、会见申请。会见申请应当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批准,经监狱长签字,方可会见。
4.1.7、罪犯会见亲属的次数及时间按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4.1.8、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的,应当向宁夏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经相关部门安排后,凭外交官证、使领馆工作证办理会见手续,并在指定的会见地点予以会见,防止泄密或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4.1.9、外国籍罪犯每次会见的对象仅限1人,16岁以下的亲属可以随同会见。每月会见1次,时间不超过30分钟。会见双方应使用汉语,禁止使用隐语。确实不能用汉语进行交流的,可以使用其它语言,但必须有监狱翻译人员在场。
4.1.10、因案件审理需要,公、检、法机关提审或者律师会见的,经监狱狱内侦查科核实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会见。
4.2、律师会见
4.2.1、律师会见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
4.2.2、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必须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提前向罪犯所在监狱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
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
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应当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2.3、律师到监狱会见在押罪犯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信函原件,狱内侦查科审核会见律师身份及事由后,符合规定的,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
4.3、对会见人安检
4.3.1、会见场所应配备X光机、安检门、手持探测器等安检设备,会见中心警察应当对进入会见室的外来会见人员、物品进行安检。
4.3.2、会见人到监狱申请会见罪犯,须接受会见中心的安全检查,手机、录音机、照(摄)相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带入监狱会见中心。
4.4、办理会见证
罪犯亲属或监护人会见罪犯,应持本人身份证、会见人与罪犯的关系证明,向监狱会见中心申请办理会见证。
4.5、申请会见
会见人在指定时间,持本人身份证、会见证向监狱会见中心申请会见罪犯。
4.6、审查批准
4.6.1、罪犯会见前,登记警察要对会见人进行身份审核、会见资格确认、人像信息采集,通过会见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对职务罪犯、涉黑涉恶罪犯以及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罪犯的会见情况,应当详细登记在案,归档备查。
4.6.2、经监狱会见中心审查后,认为符合会见条件的,准许会见人进入候见室,与罪犯进行会见。
4.7、对罪犯搜身安检
被允许会见的罪犯,在进入会见室前,由会见中心管理警察负责对其进行搜身安检。
4.8、罪犯会见
罪犯会见一律在会见场所进行会见,对会见全过程实施监听、监视、录音录像,发现有违反规定或可能影响罪犯改造的情况时,应立即中止会见。
4.9、会见中止
使用隐语、暗语、外语(外国籍罪犯除外)交谈的。
谈论有碍监管安全或罪犯改造内容的。
擅自将通讯工具带入会见场所的。
有照相、录音行为的。
私自传递手机、毒品、现金、信件等违禁物品行为的。
有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清形的。
5、工作要求
5.1、罪犯会见前后,押带警察必须对思想不稳定的罪犯及时教育,并采取管控措施。
5.2、会见中心警察要警容严整、态度热情、用语规范。
5.3、会见结束后,监区必须安排专人对罪犯会见的通话录音进行复听,对发现有碍监管改造的言论应当存档备查并及时汇报给狱内侦查科。
6、相关法律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监狱罪犯会见、通信、邮汇制度
7、会见台帐登记标准
宁夏监狱罪犯会见通知单,规格为A4大小,纸张采用标准用纸,单面印制。宁夏监狱罪犯会见登记簿装订成册,规格为A4大小,纸张采用标准用纸,单面印制。封面采用硬皮质一号方正小标宋黑色字体,横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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