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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计分考核管理标准

索引号 20161130000000365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工作。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计分考核

指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考察、核实、评定的一种管理活动。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惩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和基本标准,是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依法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是实施罪犯分级处遇,以及其它行政奖励的重要依据。

3 工作职责

3.1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罪犯计分考核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加强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培训、检查和指导。

3.2 监狱成立由监狱分管领导和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狱内侦查、教育与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处理考核奖罚中的重要问题。

3.3 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领导小组下设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协调、检查和办理日常考核奖罚工作。

3.4 监区由监区长、分管改造副监区长、纪检监察员组成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小组,主要负责本监区罪犯的行政奖惩、考核计分、台帐记录、取证等具体工作。

3.5 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7人;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小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

3.6 监区应指定警察专门负责考核工作,具体从事各项考核数据的汇总、资料的管理和台帐的记录、办理各种奖惩材料等工作,并及时上报本监区罪犯考核的各项情况。

4 考核原则及程序

4.1 考核原则

  1. 必须坚持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2. 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依法、严格、实事求是原则。
  4.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5. 必须坚持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
  6. 计分考核和行政奖罚相结合的原则。

4.2 考核的基本形式

4.2.1 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事项实行集体合议制和逐级审核制。

4.2.2 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领导小组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合议。

4.2.3 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小组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事项进行合议。

4.2.4 在各级合议罪犯计分考核奖罚事项时,实际参与合议的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实行合议人员签名制度。

4.3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理程序

4.3.1 监区审议评定、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事项由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审批表》和《罪犯奖惩审批表》。

4.3.2 罪犯的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监区警察每日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考核记载,提出加扣分建议,予以公布;监区根据日考核记载情况,每周组织警察集体评定罪犯本周考核得分,并公示;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小组对每月罪犯考核得分情况汇总、审议评定,审议评定结果每月5日前报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下发监区公布。

4.3.3 对奖励耳目的专项减刑分,由物建的监区或业务科申报,狱内侦查科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4.3.4 监狱管理局、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对表现突出的罪犯予以奖励。监狱管理局对罪犯的奖励由监狱狱政科直接计入罪犯考核,罪犯所在监区记载;监狱对罪犯的奖励由相关科室向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审批后由狱政科计入罪犯考核,罪犯所在监区记载。

4.4 考核的主要内容

4.4.1 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计分考核与分级处遇挂钩。

4.4.2 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实行基础减刑分加奖(罚)分制。罪犯当月实际得分为:基础减刑分加奖(罚)分之和。罪犯每月基础减刑分为2分(未成年犯为2.5分)。

4.4.3 罪犯当月实际得考核分按押犯总数(考核人数不包括15日以后分配、保外就医、外逃、解回、调入等罪犯人数和老病残犯)确定比例如下:

  1. 考核分6分以上7分以下的,不超过当月押犯人数的2%(未成年犯为3%)。
  2. 考核分5分以上6分以下的,不超过当月押犯人数的8%(未成年犯为10%)。
  3. 考核分4分以上5分以下的,不超过当月押犯人数的20%(未成年犯为22%)。
  4. 考核分3分以上4分以下的,不超过当月押犯人数的35%(未成年犯为40%)。
  5. 考核分2分以上3分以下的,不超过当月押犯人数的25%(未成年犯为20%)。
  6. 考核分2分以下的,不低于当月押犯人数的10%(未成年犯为5%)。
  7. 高分比例可以向低分比例下移,低于基础考核分的视为违规。
  8. 本条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4.4 罪犯当月考核分不得突破以下最高标准:

  1. 一级从宽罪犯每月考核分不得超过7分。
  2. 二级从宽罪犯每月考核分不得超过6分。
  3. 一般级罪犯每月考核分不得超过5分。
  4. 宽管级罪犯连续十二个月内所得考核分不得超过65分(未成年犯不得超过70分);一般级罪犯连续十二个月内所得考核分不得超过50分(未成年犯不得超过55分,年满十八周岁后,次月执行成年犯标准)。

4.4.5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加专项奖分或行政奖励:

  1. 检举、揭发或制止监内罪犯脱逃、行凶、自杀、破坏等,避免监管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提供违法犯罪及违禁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1-5分或行政奖励;
  2. 根据《狱内侦查工作规定》,凡监狱物建的耳目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按每人每月0.5分的标准给予奖分;凡汇报情况查证属实或提供重大犯情动态的,一次奖1--3分或行政奖励。
  3.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或救死扶伤,表现突出的,奖1-5分或行政奖励;
  4.  经本人申请,监狱立项批准,在警察指导下,积极从事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攻克技术难题,经济效益明显的,奖1-3分或行政奖励;
  5.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奖2分;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奖2分、3分、4分;年内个人奖分不得超过10分;
  6. 区监狱管理局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受到表彰的个人、班组人员或“新声艺术团”演出,奖1-5分或行政奖励;年内个人奖分不得超过10分;
  7. 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中,对参与的罪犯,由监狱监察室建议,奖1—3分,由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年内个人奖分不得超过10分;
  8. 积极向报刊投稿,被采用的,每篇奖0.3-0.5分,个人每期最高奖分不超过2分;
  9. 经监狱管理局批准,监狱组织的专项活动可以给予奖分或行政奖励;
  10. 其它情形需要奖励的,报监狱管理局批准。
  11. 前款所列的十种情形,对罪犯专项奖分或行政奖励不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等其他条件的限制。符合立功条件应予以立功,但不加奖分。

4.4.6 对罪犯计分考核的奖(罚)分,遵守《规范》的,可得基础考核分,对表现突出的奖0.1分-4分;违反以下规范标准的,视情节予以扣分,

  1. 罪犯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基本规范”之一的,当月考核分为零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罪犯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生活规范”之一的,每次扣考核分0.5—2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罪犯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学习规范”之一的,每次扣考核分0.5分。
  4. 罪犯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劳动规范”之一的,每次扣考核分0.5—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罪犯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文明礼貌规范”之一的,每次扣考核分0.5—1分。

4.4.7 因工受伤治疗期间的罪犯,在治疗期间遵守《规范》、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无违规违纪行为的,每月考核计3分。

4.4.8 对老、病、残犯的计分考核,主要考核思想改造表现。老、病、残犯遵守《规范》、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无违规违纪行为的,每月得基础分。凡有抗拒、逃避改造和自伤、自残等行为的不适用此规定。

4.5 罪犯受到行政处罚后的计分考核

4.5.1 罪犯受到严管、警告、记功、禁闭行政处罚扣考核分标准

  1. 受到严管处罚的罪犯,一次扣考核分5分。
  2. 受到警告处罚的罪犯,一次扣考核分8分。
  3. 受到记过处罚的罪犯,一次扣考核分10分。
  4. 受到禁闭处罚的罪犯,一次扣考核分15分,处罚前12个月内所得行政奖励一律取消。

4.5.2 受到严管、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实行从严级管理,解除从严级管理后可进入一般级管理,自重新计分考核开始,其行政奖励的考察期分别为五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考察期内的计分不作为行政奖励依据。

4.5.3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被加刑的,加刑前所得考核分及行政奖励一律取消,加刑后次月起经三个月考察可以重新计分考核。

4.5.4 罪犯在服刑期间(含看守所)主动交待余罪、漏罪被加刑的,服刑期间所得行政奖励、考核分有效,原处遇级别不变。否则,服刑期间所得行政奖励、考核分一律取消,加刑后三个月考察期满,可以重新计分考核。

4.6 考核复议

4.6.1 罪犯对计分考核奖罚结果有异议的,实行二级复议制。

4.6.2 罪犯首次申请复议,须在监区计分考核奖罚小组审定的月计分考核奖罚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奖罚小组书面提出。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4.6.3 罪犯对首次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5 工作要求

5.1 除改造积极分子作为全年综合考评可以与表扬、物奖、记功平行使用考核分外,计分考核只能对应一个行政奖励,不能在两个奖励中重复使用计分。

5.2 “法轮功”等邪教类罪犯在没有转化之前,只考核不计分;经监狱管理局认定确已转化的,发给《计分许可证》,从次月开始计分考核。

5.3 涉黑、涉恶团伙犯罪主犯、首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含)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涉黑、涉恶、涉毒罪犯及累犯计分考核应当从严掌握。入监教育分配后经6个月考察,方可参加计分考核。

5.4 罪犯调整服刑场所,调出监狱必须及时将其计分考核汇总表、考试成绩单及行政奖罚审批表和分级处遇变动情况随档调转,15日前由调出监狱考核,15日后由调入监狱考核。

5.5 对罪犯提请减刑后,从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次月重新计分考核。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至监狱长办公会研究期间的计分,只作为对罪犯行政奖励和分级处遇的依据,不适用于刑事奖励。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间只计违规考核分,在下次减刑时兑现。

5.6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逾期不归的,原计分考核废止,自收监次月起三个月考察后重新计分。按期收监的,原计分考核有效,自收监次月起重新计分考核。

5.7 监狱根据罪犯计分考核,结合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处遇级别。

5.8 在考核奖罚中,监狱警察应当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公正、准确;不徇私枉法;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

5.9 各监狱可根据本监狱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 相关法律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提请和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试行)

7 计分考核台帐登记标准

工作台帐一律装订成册,规格为A4大小,纸张采用标准用纸,单面印制。封面采用硬皮质一号方正小标宋黑色字体,横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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