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监狱狱务公开“双清单”(一)
一、宁夏监狱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公开以下内容
(一)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13.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3.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4.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5.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
6.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
7.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
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
9.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
10.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对罪犯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以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二、宁夏监狱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具体事项应以反向公开的形式内部公开。)
宁夏监狱狱务公开“双清单”对社会公众依法公开的信息
序
号 |
公开 事项 |
公开 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 开 内 容 |
法律 依据 |
责任部门 |
备注 |
1 |
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监狱的性质: 《监狱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任务: 《监狱法》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的职责权限: 《监狱法》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
法律依据: 《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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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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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 《监狱法》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 《监狱法》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要求: 《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监狱法》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监狱法》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
法律依据: 《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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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局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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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方式一:向驻狱检察机构举报或投诉,途径:举报电话,信箱; 方式二:向监狱职能部门举报或投诉,途径:举报电话,信箱; 方式三:向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途径:举报电话,信箱; 方式四:向监狱上级管理机关举报或投诉,途径:举报电话,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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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 |
监狱管理局各业务处室、纪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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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罪犯收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监狱法》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罪犯释放的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监狱法》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
法律依据: 《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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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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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罪犯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 (1)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 《监狱法》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2)申诉、控告、检举权 《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3)劳动、休息的权利 《监狱法》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4)未成年犯的特殊权利 《监狱法》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5)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6)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7)按期释放的权利 《监狱法》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8)通信、会见的权利。 《监狱法》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9)获得医疗、卫生保障的权利 《监狱法》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10)接受教育改造的权利 《监狱法》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11)获得劳动保障的权利 《监狱法》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应遵守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监狱管理和教育的义务。《监狱法》第七条 第二款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2)接受劳动改造的义务。《监狱法》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3)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4)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5)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6)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义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 |
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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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
法律依据:《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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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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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罪犯提请假释的法定条件: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应全文公布。 |
法律依据: 《刑法》 《监狱法》司法部130号部令 |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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