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年第4期
发布时间:
2024-07-15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年第4期
(2024)宁监管暂执字第4号
罪犯李自成,性别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回族,居住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8年2月10日止,现在宁夏银川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银川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自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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