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年第5期
发布时间:
2024-07-15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年第5期
(2024)宁监管暂执字第5号
罪犯祁刘伏,性别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居住地宁夏青铜峡市,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0.8668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9.68万元。刑期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39年9月16日止,现在宁夏银川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银川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祁刘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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