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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年第6期

发布时间: 2024-08-29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年第6期

(2024)宁监管暂执字第6号

    罪犯马建军,性别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居住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6月6日起至2048年6月5日止,现在宁夏银川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银川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建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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