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公 示
2024年11月7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石嘴山监狱提请罪犯王爱同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之规定,决定进行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自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9日止。
公示期间,如对罪犯王爱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异议,可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纪检监察室反映情况。
举报电话:0951—6197036(纪检监察室);0951—6197035(刑罚执行处)。
附件:罪犯王爱同基本情况
宁夏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罪犯王爱同基本情况
罪犯王爱同,性别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院四十五栋五号,因犯盗窃罪、脱逃罪经宁夏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7月18日止,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2024年9月27日,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1,肝恶性肿瘤;2,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3.腹水;4.贫血;5.低蛋白血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