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施细则

索引号 640000055/2023-00008 文号 宁司通〔2021〕57号 生成日期 2021-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

罪犯工作实施细则

(宁司通202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 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按月考核。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按月考核是指按自然月考核,不满一个自然月的,按实际天数考核。

第五条 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监狱应当成立计分考核工作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监狱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狱内侦查、教育与劳动改造、心里矫治、生活卫生、生产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的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研究等工作。

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人员因职务变动或者分工变化调整的,在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月度会议上予以说明并记载。

第七条 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监区上报的加扣分进行初审,提交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二)对罪犯立案侦查、解回收监期间等考核分计算事项进行初审,提交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三)对监区上报的专项加分进行初审,提交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四)每月对监区上报的等级评定及考核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初审,提交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五)对监区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进行检查;

(六)负责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会议记录;

(七)整理及保管监狱计分考核工作专档;

(八)涉及计分考核罪犯的其他工作。

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计分考核工作专职警察。

第八条 监区应当成立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警察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区指定专职警察负责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监区警察负责罪犯日常计分和提出等级评定建议。

监区计分考核工作专职警察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各类会议材料准备及记录;

(二)罪犯月度考核分汇总;

(三)周评议、月汇总、等级评定等结果公示;

(四)计分考核审批业务提交办理;

(五)监区计分考核专档整理及保管;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日常工作。

对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以及根据狱内侦查工作有关规定罪犯能定期积极向警察汇报情况等情形的,可不经过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第九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自治区司法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成立罪犯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的副局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与劳动改造、狱内侦查、生产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负责计分考核日常工作。

第十条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核分。

第十二条 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35分、教育和文化改造35分、劳动改造30分三个部分,每月总基础分为100分,每月各单项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监管改造表现、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日常加分分值每部分不得超过17.5分,劳动改造表现日常加分不得超过15分),且各部分得分之间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三条 罪犯监管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单项基础分35分: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

(二)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

(三)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四)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和文明礼貌;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养成节约用水、节约粮食等良好习惯;

(六)其他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形。

第十四条 罪犯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单项基础分3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认识犯罪危害;

(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四)参加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五)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

(六)参加监狱组织的亲情帮教、警示教育等社会化活动;

(七)参加文体活动,树立积极改造心态;

(八)其他积极接受教育和文化改造的情形。

第十五条 罪犯劳动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单项基础分30分:

(一)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劳动观念;

(二)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

(三)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四)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

(五)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六)其他积极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十六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尚不足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应当给予专项加分:

(一)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

(二)及时报告或者当场制止罪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检举、揭发、制止罪犯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预谋脱逃、行凶等行为的;

(四)检举、揭发罪犯私藏或者使用违禁品的;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处置安全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七)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生产技术成绩突出的;

(八)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认定具有其他突出改造行为的。

罪犯每年度专项加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分,单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有上述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不受年度加分总量限制。

十七条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100分、 200分、 400分,扣减后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受到禁闭处罚的,禁闭期间考核总基础分记0分,有加扣分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加扣分。

第十八条罪犯被从严管控的,管控期间只考核监管改造和教育与文化改造,劳动改造基础分记0分。

第十九条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住院治疗和康复等无法参加劳动罪犯,住院治疗、康复期间的劳动改造分记0分,但罪犯因舍己救人或者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等情况受伤无法参加劳动的,监狱应当按照其受伤前3个月的劳动改造平均分给予劳动改造分,受伤之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第二十条 对因不可抗力等被暂停劳动的罪犯,监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其暂停前的劳动改造表现给予劳动改造的计分。

第二十一条 对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考核劳动改造表现,每月总基础分为100分,其中监管改造基础分5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础分50分。

第二十二条 罪犯入监教育期间不给予基础分,但有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应分值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监狱应当根据看守所提供的鉴定,将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入教育期间的加分、扣分,并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罪犯应当从严计分,严格限制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 (每月各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40%)。

(一)职务犯罪罪犯;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三)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五)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六)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七)累犯;

(八)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严的罪犯。

第二十四条 邪教类罪犯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认定确已转化,由监狱发给 《计分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开始计分考核。

第三章等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评定是监狱在日常计分基础上对罪犯一个考核周期内改造表现的综合评价,分为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等级评定结果由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意见,报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其中积极等级的比例由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确定,不得超过监狱本期参加等级评定罪犯总人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监区根据监狱对本监区确定的积极等级比例,按照罪犯考核周期内考核月均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积极等级评定,得分相同时可综合扣分、加分等情况择优评定积极等级。

第二十七条 遇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九种从严情形罪犯,在积极等级评定上应当从严掌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考核分得105分以上的方可参与评定。

第二十八条 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积极等级:

(一)因违规违纪行为单次被扣10分以上的;

(二)任何一部分单月考核得分低于其单项基础分的;

(三)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明确不得评为积极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行的;

(二)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国家统一言行的;

(三)有歪曲、抹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言行的;
  (四)有鼓吹暴力恐怖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思想言行的;

(五)宣传、习练法轮功等邪教及搞其他宗教仪式的;

(六)以辱骂、威胁、自伤自残等方式对抗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经警告无效的;

(七)受到两次以上警告或者记过处罚的;

(八)受到禁闭处罚的;

(九)有三次以上单月考核分低于60分的 (只适用于每个考核部分均满一个自然月的考核);

(十)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明确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计分考核的标准

第一节 专项加分标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应当给予专项加分:

(一)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加100分;

(二)及时报告或者当场制止罪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加100分;

(三)检举、揭发、制止罪犯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预谋脱逃、行凶等行为的,加100分;

(四)检举、揭发罪犯私藏或者使用违禁品的,加60分;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加100分;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处置安全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加100分;

(七)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生产技术成绩突出的,加60分;

(八)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认定具有其他突出改造行为的,加60—100分。

  第二节  监管改造日常表现加扣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给予相应监管改造加分:

(一)检举和制止他犯一般违规行为的,检举和制止罪犯的加分等于被检举和制止罪犯当月考核扣分分值。

(二)互监组成员周评议无扣分的,互监组长加1分,其他互监组成员每人加0.5分。

(三)根据内务卫生标准,监区每月按监舍总数10%的比例评选文明监舍。被评为文明监舍的,监舍每名罪犯加2分。

(四)承担包控任务的罪犯,包控对象当月无违规违纪的,包控成员每人加2分。

(五)根据狱内侦查工作有关规定,罪犯能定期积极向警察汇报情况的,每月加10分。

第三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监管改造表现扣2分 (可累计扣分,下同):

(一)私自接触、存放、使用应由警察保管的材料、物品的;

(二)恐吓、威胁、侮辱他犯的;

(三)不遵医嘱治疗、服药的;

(四)在集体活动时,发表负能量、有碍改造氛围的不当言论的;

(五)私自接拉电线、使用电源的;

(六)倒换物品情节轻微的;

(七)违反会见、亲情电话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八)未按规定上交需集中保管物品的;

(九)大声喧哗、发生口角情节轻微的;

(十)违反规定着装,私自改变囚服式样、颜色或标识的;

(十一)伙吃伙喝的;

(十二)丢失、毁坏胸牌、床头牌、专用卡等标识的;

(十三)未按规定理发、剃胡须、剪指甲的;

(十四)未按定置管理规定摆放个人物品的;

(十五)未按规定打扫区域卫生的;

(十六)未按要求佩带统一标识的;

(十七)未按要求参加列队、点名或队列动作不符合要求的;

(十八)未按规定洗漱、如厕、吸烟、洗衣、晾衣物的:

(十九)未按规定就餐,或故意敲击餐具的;

(二十)未按规定时间就寝,或蒙头睡觉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时间起床的;

(二十二)损坏花草树木、情节轻微的;

(二十三)个人卫生不整洁,被褥、衣物不定时换洗;

(二十四)警察讲话过程中随便插话,回答警察问题时指手划脚的;

(二十五)对警察直呼姓名的;
   (二十六)遇有来宾参观时尾随、围观、评头论足的;

(二十七)对警察、职工使用不礼貌称谓、评头论足、起叫绰号的;

(二十八)进入警察办公区域,未喊“报告”的;

(二十九)与警察、来宾相遇时,未文明礼让的;

(三十)集体活动时,随意走动、姿势不端、举止不文明的;

(三十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脏水的;

(三十二)讲粗话、脏话等言谈举止不文明的

(三十三)罪犯间不称姓名,起、叫绰号的;

(三十四)其他违反监管改造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监管改造表现扣5分:

(一)互监组罪犯发生违规违纪,同组罪犯未履行互监小组职责的 (含临时互监小组);

(二)私自与外来人员或其他监区罪犯接触、攀谈的;

(三)调查取证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或知情不举的;

(四)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

(五)擅自调换队列序位、座位、工位、床位的;

(六)浪费水、粮食,私藏、乱倒剩余食物的;

(七)故意遮挡、影响警察监管视线的;

(八)私自使用、藏匿计算器、计时器等电子产品的;

(九)其他违反监管改造相关规定,多次或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四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监管改造表现扣10分:

(一)超标准购物的;

(二)拉偏架或使用不当言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私藏、传递或接受不利于改造物品的;

(四)点名要药、点名要检查项目、点名要医院、索取病假条要休息、私自藏匿药品的;

(五)公开宣扬犯罪、违纪史的;

(六)私自存放、食用自制食品或存储过期食品的;

(七)违反互监管理规定,擅自脱离互监小组的 (含临时互监小组);

(八)未经允许进入警察办公区域的;

(九)其他违反监管改造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节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日常加扣分标准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给予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加分:

(一)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组织的活动中,获得团体前三名的,每人分别加8分、 6分、 4分,每次活动加分人数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30%;获得个人前三名的,分别加15分、 12分、 9分。在监狱组织的遵规守纪、文体比赛、知识竞赛、劳动竞赛等专项活动 (年度内此类活动累计不得超过4次)中获得团体前三名的,每人分别加5分、 4分、 3分,每次活动加分人数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30%;获得个人前三名的,分别加8分、 6分、 4分。

(二)罪犯积极向报刊投稿,被 《宁夏新生报》采用的每篇加10分,被狱内报刊采用的每篇加5分。同一篇稿件被多家报刊同时采用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加分,季度内最高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

(三)罪犯参加脱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分别加5分、 10分、 15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的,加15分;

(四)罪犯担任教员的,每月加4分。

(五)每月积极参加教育日学习,无违反教育改造扣分项的加2分。

第三十六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扣2分:

(一)收藏、传阅未经审查、许可的书籍、画册、电子音像制品的;

(二)上课或开会时不按照要求带书本、学习用具的;

(三)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完成作业态度不端正;

(四)心理测试不认真。故意漏填、错填,导致废卷的;

(五)丢失或损坏教材的;

(六)在教室桌椅和教学用具上乱写乱画的。

(七)上课时做与学习无关事情的;

(八)未按要求做课堂笔记的;

(九)罪犯通讯员未完成投稿任务的;

(十)上课、开会时有脱鞋、光脚、打瞌睡等行为的;

(十一)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每门科目扣2分;

(十二)其他违反教育和文化改造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扣5分:

(一)在教育矫治场所,不听从现场教员、咨询员安排的;

(二)不配合警察接受个别教育的;

(三)未经批准,不按要求参加各类教育改造活动的;

(四)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培训补考仍不合格的,每门科目扣5分;

(五)故意扰乱各类帮教活动,情节轻微的;

(六)上课、开会过程中,插话、抢话的;

(七)在帮教结束时,应做现身说法未做的;

(八)罪犯应知应会考核不合格的;

(九)不按规定要求撰写改造总结、思想汇报等,内容不真实、态度不端正的,未经批准由他人代写或经批准由他人代写但未署名代写人的;

  (十)其他违反教育和文化改造相关规定,多次或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扣10分:

(一)故意扰乱各类帮教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按规定撰写认罪悔罪书,无理缠诉的;

(三)在征文、投稿、创作文化作品、考试等教育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四)考试故意交白卷、在试卷中写与试卷内容无关的或不利于改造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教育和文化改造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节劳动改造表现日常加扣分标准

第三十九条 罪犯劳动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周期性考核,分为定额和无定额两种考核方式。定额劳动岗位罪犯按劳动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核计分;无定额劳动岗位罪犯,根据岗位特点及要求,结合劳动表现等情况,实行以岗定责,以责评分。  各监狱可根据本监狱实际制定具体的加扣分细则,但月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其劳动改造基础分的50%,即不超过15分。

第四十条 发现、报告事故隐患,或对事故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监狱采纳的,加15分。

第四十一条 罪犯参加 QC小组活动取得名次,活动成果应用于劳动生产且有一定效益,经监狱申报,宁朔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加15分。

第四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劳动改造表现扣2分:

(一)接受他犯劳务或为他犯提供劳务的;

(二)未按要求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三)劳动时干私活、情节轻微的;

(四)未按规定清理劳动现场的;

(五)将生产材料送予他人的;

(六)劳动期间做与劳动无关事情的;

(七)未按规定保养机器、设备的;

(八)未能熟记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九)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将工具、材料、产品等随意摆放的;

(十)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四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劳动改造表现扣5分:

(一)各类劳动改造岗位罪犯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劳动中违反操作规程,未造成影响的;

(三)串换劳动成果、窃取劳动产品,或为他犯提供劳动产品、服务,情节轻微的;

(四)未按规定交还劳动工具的;

(五)虚报产量的;

(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

(七)劳动中违反工艺流程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规定,多次或情形较重的。

第四十四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劳动改造表现扣10分:

(一)劳动中不服从安排的;

(二)劳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影响的;

(三)私自将劳动工具带离劳动现场的,或将与劳动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劳动现场的;

(四)故意造成设备、工具或器具损坏的;

(五)消极怠工、拖延时间情节轻微的;

(六)造成原材料浪费或将生产原材料带离生产场所的;

(七)串换劳动成果、窃取劳动产品,或为他犯提供劳动产品、服务,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考核程序及规则

第四十五条 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

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日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监区警察每日记载罪犯改造行为加分、扣分情况,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每周评议罪犯改造表现和考核情况,每月汇总考核分,不足月的按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对罪犯加分、扣分,监区警察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提出建议,报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监区警察对罪犯日常改造行为进行考核,遇有加扣分情形的及时记载。加扣分适用条款应当准确,加扣分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结果等要素。

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每周相对固定一天召开评议会议,对加扣分等情况进行评议确认,重点评议加扣分事实是否属实,适用条款是否准确,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 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单次适用分值2分以下的扣分,监区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报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备案。

对单次适用分值5分以上的加分、 10分以上的扣分和专项加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报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第五十条 罪犯同一情形符合多项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不得重复加分、扣分。

第五十一条 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分或者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第五十三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停计分考核,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第五十四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

第五十五条 罪犯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侦查期间暂停计分考核。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考核平均分并结合侦查期间的表现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分;立案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罪犯因涉嫌违规违纪被隔离调查的,参照执行。

第五十六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但罪犯主动交代漏罪、人民检察院因人民法院量刑不当提出抗诉或者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 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案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经再审改判为较轻刑罚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考核平均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分;解回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第五十七条 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以及根据狱内侦查工作有关规定罪犯能定期积极向警察汇报情况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罪犯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罪犯对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监区警察作出决定或者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本人签名、按捺手印予以确认,代写人也须签名。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并抄报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九条 计分考核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由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纠正意见,提交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第六十条 罪犯转押的,转出监狱应当同时将计分考核相关材料移交收押监狱,由收押监狱继续计分考核。

第六十一条 监狱、监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计分考核专档。

监狱计分考核专档包括:

(一)加扣分相关材料;

(二)罪犯异议复核申请及调查材料;

(三)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及调查回复材料;

(四)计分考核工作检查通报等材料;

(五)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会议记录;

(六)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计分考核工作材料。

监区计分考核专档包括:

(一)日常加扣分记载表;

(二)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周评议会议记录 (含专项加分评议等);

(三)加扣分审批表 (加分5分以上、扣分10分以上);

(四)监区月度劳动改造考核统计材料;

(五)监区罪犯考核分月汇总表;

(六)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等级评定、考核结果运用会议记录;

(七)各类公示材料;

(八)罪犯异议复查申请及调查材料;

(九)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其他会议记录等资料;

(十)其他需要归档的计分考核工作材料。

监狱、监区计分考核专档可以采用电子档案的形式存储归档。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六十二条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报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一)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二)被评为合格等级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总基础分的,给予表扬;

(三)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考核分低于总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四)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从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考核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物质奖励办法各监狱可以根据本监狱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罪犯等级评定和考核结果运用应报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监区计分考核工作专职警察每月10日前汇总考核积分满600分的罪犯,提交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集体评议,提出罪犯等级评定意见;

(二)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按照本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提出考核结果运用建议,于每月15日前将等级评定意见及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核;

(三)狱政管理部门对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上报的等级评定意见及考核结果运用建议进行审核,提交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四)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召开会议审议,每月25日前完成等级评定及考核结果运用审批工作。

第六十四条 监狱决定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或者取消考核积分和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五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六十六条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和相应表扬决定及有关证据材料,在依法提请减刑、假释时提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考核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

(二)打招呼说情或者施加压力,干预计分考核的;

(三)超越职责范围或者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为罪犯计分考核的;

(四)隐匿或者销毁罪犯检举揭发、异议材料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遗失、损毁的;

(六)故意延迟登记、错误记录或者篡改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的;

(七)违反计分考核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计分考核事项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事项的;

(九)借集体研究之名违规办理罪犯计分考核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监区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总结计分考核工作,评价警察工作,规范和改进工作行为。会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监狱。

第六十九条 监狱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听取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工作汇报,总结和改进计分考核工作。会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遇有重大或者共性问题,应当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请示或者报告。

第七十条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汇报会和抽查检查,督促整改问题隐患。重大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请示或者报告。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司法厅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专题汇报。

第七十二条 自治区司法厅党委、监狱管理局党委和监狱党委以及监区党组织应当将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三条 监狱应当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计分考核罪犯制度规定及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十四条 监狱对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有违法违规情形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对纠正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对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或者理由。

第七十五条 监狱纪检部门应当在监狱会见室和监区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罪犯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反映的计分考核问题。

第七十六条 监狱应当根据狱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计分考核内容和工作程序,向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公开罪犯考核情况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监狱应当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代表会等形式,通报计分考核工作,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狱应当注重发挥罪犯互相教育、互相监督作用,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反映。

第七十七条 监狱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固定保全计分考核罪犯的各类台账资料,确保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全程留痕,防止篡改、丢失或者损毁,做到专人专管、专档备查。

第七十八条 自治区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正当履职行为,对受到恶意举报、污蔑、诽谤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调查澄清,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九条 自治区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条 本工作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本细则中所称自然月是指每月1号至该月最后一天;年度是指当年1月 1日至12月 31日。

本细则中规定的重新考核的考核周期自重新考核之日起计算,继续考核的考核周期按原起始时间计算。

第八十一条 本工作实施细则实施前,罪犯获得考核积分经折算后 (监管改造表现积分=原教育改造积分 ×50%,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积分=原教育改造积分 ×50%,劳动改造表现积分=原劳动改造积分)和所获奖励,与本工作实施细则实施后获得的奖励和考核积分合并使用。

第八十二条 本工作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 (试行)》(宁司通 〔2016〕 118号)同时废止。其他制度中涉及计分考核工作与本工作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